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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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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食安办]
(1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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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食药监保〔2010〕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应按国务院颁布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监管,但目前该《条例》尚未颁布。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的精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为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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